首先,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违约主动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预期利益:必须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且承包人是发包人的合同直接相对人。
其次,承包人主张发包人违约主动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进入履行阶段,比如工程已经按照计划或者经过监理许可已经开工,分项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等。如果是工程在开工前准备阶段解除不会有预期利益。
再次,主张预期利益前提是发包人违约主动解除合同导致承包人预期利益受损。
如果是承包人因为发包人一般违约而解除合同主张预期利益,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除非这种违约是根本性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且这种守约会导致守约方成本和损失扩大。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发包人违约而主动解除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主张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预期利益(利润)(就是所有未施工分部工程(包括分项贡献)的预期利润),但鲜有法院支持承包人这一主张;法院支持的最多是正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的预期利益,没有施工的或许不会支持。
至于其他所有未施工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管理费,法院会支持。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5.8.5 因发包人的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与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签订人进行签定时,其费用可以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