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4 作者:毛德龙 梁嘉成 程思源 编辑:转载 原创1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1393 次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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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Chineselawyersarealwaysfacedwithproblemsaboutnotarizationwhendealingwithcaseswithforeignelements.Thisarticleistodiscusscertainpracticalissuesinthepracticeofforeign-related,HongKong-related,Macao-relatedandTa
【Abstract】Chinese lawyers are always faced with problems about notarization when dealing with cases with foreign elements. This article is to discuss certain practical issues in the practice of foreign-related, Hong Kong-related, Macao-related and Taiwan-related notarization by analyzing various legal documents. This article also introduces the special provision about Power of Attorney. WinLong law firm is well-known for our outstanding lawyers who have rich experience in successfully handling foreign-related, Hong Kong-related, Macao-related and Taiwan-related matters.中国律师在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经常遇到要办理公证认证的问题,不同的法院要求也不尽相同。本所涉外律师团队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总结归纳出以下做法,供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法律业务指引参考。
一、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办理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又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中外籍(港澳台地区籍参照)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区分当事人主体地位,无论原、被告、第三人或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诉人等)、授权委托书、境外或域外形成的证据等均须办理公证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1981年,司法部经中央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对委托公证人制度做出了全面规定。具体流程为: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后转递送回内地,至此,该文书的公证认证问题方为处理完毕。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认证制度完全一样,不再赘述。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等均需要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进行转递,海基会在整个公证认证程序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具体流程如下:台湾地区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包括地方法院公证处及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公证后,公证书副本须经过海基会的审查,再由海基会转寄内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员协会,拟使用地区省一级公证员协会收到文件后将进行登记,当事人持该公证书正本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该省一级公证员协会进行正副本的核验,核验完成后会获得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持公证文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法院办理诉讼相关事宜。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公证认证问题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公证认证问题的处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已订立有关条约,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注:我国目前并非《海牙公约》成员国);若未订立相关条约或无条约规定的,应先由当事人所在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人员或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再区分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为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由该国或该地区的公证人员或机构进行公证,再由该国外交部或高等法院进行认证 ,然后由我国驻当地使馆进行领事认证。
(二)如为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由该国或该地区的公证人员或机构进行公证,再由该国与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由我国驻当地使馆进行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