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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将带您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三大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2-03-07    作者:未填    编辑:未填    转载0    来源:上海商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1030 次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只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发展的先进形式,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只是因为民事侵权性质非常严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符合刑法规定的侵权程度。因此,将其纳入刑法规范调整领域。下面,作者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解释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商业秘密侵权的难点。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或商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只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发展的先进形式,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只是因为民事侵权性质非常严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符合刑法规定的侵权程度。因此,将其纳入刑法规范调整领域。下面,作者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解释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商业秘密侵权的难点。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或商业秘密的识别往往成为辩护律师的突破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通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可能以文本、图像或物理为载体,也可能存在于人类的大脑或操作模式中。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过程、生产方法、管理技巧、客户名单、供应信息、生产和营销策略。投标中的投标背景和投标内容。

第二,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

第三,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是实用的,即直接的。实际使用价值,权利人可以直接将商业秘密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由权利人保密。

简单来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归结为:1。不为公众所知(秘密)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3.实用(实用)4.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原商业秘密概念中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将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从原来的秘密、保密、价值和实用性改为秘密、保密和价值三个组成部分。在探索的过程中。未具体化或在实际应用之前的商业创造力也可能被确定为商业秘密。不能直接实施应用程序的方案和技术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政资源,具有潜在的负面价值,也具有受保护的经济利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商业秘密的范围越来越大。对于上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难点是秘密性和保密性,这是审查诉讼争议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重点。

重点1.秘密。

秘密被认为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属性和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基本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最权威因素。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是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是指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进入公共领域,不是公共信息或公共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之间最显著的区别,也是商业秘密维护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相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知,也不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相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

1)该信息是其技术或经济领域人员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2)本信息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可通过观察产品直接获取;

3)该信息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信息已通过公开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可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取;

6)这些信息很容易获得,而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

对于不为公众所知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多采用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但目前存在诸多问题:

1.多重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很明显。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鉴定机构往往对技术非公认鉴定有不同的意见,这也是控方和辩方意见对立的重要原因;

2.评估师的质量会影响结论的认可度。司法实践表明,评估师的水平、能力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的评估师对同一个问题的理解受到他们自己质量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评估师可能不比被告更精通某一领域,这导致评估结论出来后,被告提出了强有力的相反声明,对评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需要加强评价结论的公平性。评价结论和评价报告往往是基于权利人单方面提交的证据,其结论的公平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关注评估机构的合法性、评估人的评估资格和程序。

A被公诉机关指控使用不当手段获取并使用威尔矿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沃曼品牌系列渣浆泵生产图纸。生产技术,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鉴定结论表明,根据企业目前的惯例,企业和一般不会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上述技术信息;图纸中记录的设计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等具体技术参数需要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计算和测试。不同技术人员独立设计的产品的上述技术信息不能相同,因此在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普遍理解和掌握;图纸中记录的设计尺寸。公差配合。相关产品公开销售后,表面粗糙度等技术参数不能直观、易于获取。因此,具体的技术参数应被认定为非公共知识。作者在辩护中提出,评估报告的分析意见仅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公众不知道,对于最后几个没有提到,描述是推测性语言,没有证据效力,评估结论没有被法院接受。

2.保密性。

辩护律师应充分认识到保密措施的有形客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限制涉密信息的知识范围,只告知必须知道的相关人员;

(2)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使用密码或代码涉密信息;

(5)签订保密协议;

(6)限制来访者或对涉密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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